全部展開 / 全部收合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KUA(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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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設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調同業研發經營管理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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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關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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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
第九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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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項本會聲明退會,惟已繳各費均不退還。 |
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
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依規定繳納會費,即停權至繳交當年度會費次日。當年度未繳交會費,次年度開始時即喪失會員資格。年度係指會計年度。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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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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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最多不超過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後補理事五人、後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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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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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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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它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職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長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各若干人,並由常務理事中聘任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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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權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可解散之。 |
第廿八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及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
第廿九條 |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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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二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報告、收支預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卅三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團體所有。 |
第卅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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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卅六條 | 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___年__月__日第__屆第__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一四依三四號函准予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