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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取締應注意事項
B.臨檢注意事項告訴是否合法:
  • 是否提出著作權財產證明?
  • 是否非著作財產權人本人、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集管團體或渠等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
  • 是否共有著作財權未據有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提出告訴(著作權法40條之1)?
  • 是否告訴狀形式不合法:例如集管團體提出告訴,僅蓋用集管團體之章,未蓋用代表人私章?
  • 是否告訴代表人之授權係案發前即概括授權?
  • 是否告訴人所指侵權之著作權已逾該作者存續期間(著作權法30條、33條)?
  • 是否檢察官就上述資料定期命補正?
C.特搜索票
  • 取締告訴人為誰:版權公司或集管團體?
  • 取締歌曲?主唱人?歌碼?發行公司?
  • 伴唱機品牌?
應對方式合法承租
  • 出具版權公司承租證明如確認書、識別證等
  • 集管團體承租證明如收據、公播證等
  • 填具(如合法承租聲明書)爭取不扣押機台
  • 準備合法取締相關法條或文件
  • 若非本區臨檢取締,可打110報案
  • 反蒐證(店家可攝影取締過程)
未合法承租
  • 因申辦作業問題導致原因:
    申辦時間差別問題、申辦文件資料有誤...等,若有提出證明則可能視為不違法
  • 無前項原因則盡速和解(罰和解金、補申辦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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